长政发〔2013〕7号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控制中小学生辍学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推进我县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进程,防止和控制中小学生辍学,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进一步做好控制中小学生辍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治教
保障适龄儿童和少年按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县政府、教育部门和全社会的责任,也是学校和广大教育工作者应尽的职责。县政府及教育、劳动、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学校、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要充分认识控制中小学生辍学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有效解决中小学生辍学问题。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和人民群众主动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制观念。
二、明确职责,落实“控辍”工作的政府责任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乡镇政府要负责依法动员、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控制辍学。各乡镇政府要切实落实“控辍”工作的政府行为,把“控辍”工作纳入乡镇、村工作议事日程,建立乡镇、村“控辍”工作责任制,乡镇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乡镇政府要向辍学学生家长下发复学通知书,组织镇、村干部进村入户进行动员,加大《义务教育法》执法力度,对多次动员仍不回学校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乡镇政府、教育部门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提高家长守法意识,促使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履行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责任。要建立乡镇、村、学校“控辍”工作责任考评机制,把“控辍”成效作为乡镇、村和学校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综合治理,多方配合形成“控辍”的社会氛围
县公安、工商、住建、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做好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排除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干扰,为学校教育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放任、支持或者迫使其适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辍学做工、经商、务农或从事其他工作的,由乡镇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按照《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所在单位还应给予行政处分。对无正当理由,未接受或尚未接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任何学校或个人不得出具任何学历证明,所在乡镇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得进行待业登记,有关部门不得提供就业条件,县工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就业。违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应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做工、经商、当学徒或从事其他工作。已安排使用的,必须辞退,并由县劳动行政部门按照《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对用工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其中,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由县人社部门提请县工商部门令其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对用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加强学校管理,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学校和教师要继续牢固树立质量意识,按照国家课程设置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减轻学生课业负担,重视学困生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要进一步抓好教育教学管理,抓好校风、教风、班风、学风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从根本上解决学生厌学问题。
学校和教师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并公平对待全体学生,不歧视、厌弃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
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好“两免一补”政策,重视解决贫困家庭子女、留守儿童和残疾儿童的入学问题,做好外来人员子女就读工作。
中小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严格履行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留级、缓学、免学等手续。凡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一律不得拒绝接收其入学。
因学校工作上的原因或因教师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县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督查,促进控辍工作有效落实
县教育部门应将中小学在校学生巩固率作为检查评估的重要内容。每年3月和8月,学校向县政府和县教育部门报告中小学生流失情况。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要不定期对乡镇和学校开展“控辍”工作进行督查和执法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政府、学校年终绩效考核。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民团体,人大办,政协办,纪委,人武部,法
院,检察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