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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2-11-06 信息来源: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收藏

 

  长政发〔2012〕12号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我县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我县学前教育水平,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1〕13号)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白山政办发〔2012〕9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任务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学习的起始阶段,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事关儿童身心健康和终身发展,事关千家万户幸福和谐,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近年来,我县学前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办园条件不断改善,优质资源逐步扩大。但从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然是各类教育中最薄弱的环节,主要表现为学前教育资源供给不足、投入不足;师资队伍老化,小学化倾向严重;体制机制不完善,民办幼儿园不规范;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园际之间发展不均衡,普及水平和办园质量亟需提高。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是人成长发育的关键期。发展学前教育只靠热情不行,只靠投入不行,我们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合理的原则、符合实际的工作目标,积极稳妥推进学前教育发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快学前教育的工作要求,把学前教育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实行公办民办并举,以公办公益性、普惠性幼儿园为主体,以民办幼儿园和特色幼儿园为补充;多渠道、多形式加大学前教育投入,不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幼儿园管理水平,提高保教质量,为我县适龄儿童提供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

  (二)主要目标。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学前教育发展基础,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加快幼儿园建设,形成“保基本、广覆盖、多形式”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努力提高学前教育的普及程度。到2015年,全县学前3年毛入学率达到80%以上,基本普及学前1年教育,县城基本普及学前2年教育,县城和乡镇建立早教中心,多种形式开展0至3岁婴幼儿教育;到2020年,全县学前3年毛入学率达到85%以上,普及学前1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2年教育,有条件的地方普及学前3年教育,完善0至3岁婴幼儿教育服务体系。

  (三)实施原则。一是坚持公益性、普惠性原则。把学前教育纳入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积极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二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相结合原则。强化政府在政策、规划、投入等方面的责任,同时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举办学前教育。三是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原则。积极探索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激发办园活力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创新方式方法,提高保教质量。四是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原则。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五是坚持育人为本,提高保教质量。以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为根本宗旨,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优化师资队伍,改进保教方法,加强卫生保健工作,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二、统筹协调,促进各类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在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制度建设、标准制订、投入保障、评估督导、日常监管等方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财政部门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在坚持政府为主举办学前教育的同时,鼓励多元办园,扶持并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形成学前教育政府侧重普惠性、大众性,社会力量侧重特色,适当补充政府普惠性不足的良好局面,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把学前教育纳入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根据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逐步实现适龄儿童就近入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教育局等部门要制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监管。城镇小区和旧城改造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建设用地按国家规定给予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城镇和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要落实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通过改建、扩建和新建幼儿园,加强县城公办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独立设置的幼儿园园舍建设,配备必要的教育辅助设施。

  (三)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学前教育资源短缺的乡镇要加快新建一批公办幼儿园。对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要优先用于发展学前教育。资助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街道和农村集体组织等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公办幼儿园。2013年前,城镇小学办幼儿园调整改造转为公办幼儿园,实行独立办园,每个乡镇办好1所中心幼儿园,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园接受学前教育。2015年前,县城完善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幼儿园布局,每个乡镇至少办好1所标准化的公办中心幼儿园,乡镇和大村独立办幼儿园,小村设分园,或几个村联合办园,或由乡镇中心幼儿园配备巡回指导教师,依托村委会或农户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2020年前,县、乡(镇)基本形成完善的学前教育网络,满足学前教育需求。

  (四)大力促进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幼儿园。有关部门要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对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保障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在水、电、煤气、采暖、物业等公用事业性收费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托管民办幼儿园或合作办园,公办幼儿园可以吸纳社会投资,举办民营机制幼儿园。特别是新建、改建幼儿园要积极采取“管办分离”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学前教育。建立公办、民办对口帮扶机制,实现公办民办共同发展;要依法维护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保证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指导。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

  (一)加强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完善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县教师进修学校要把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纳入中小学师培干训工作之中,创新培训模式,提高培训质量,满足幼儿园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提高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通过科研项目和园本教研、教学大赛等活动,培养、树立一批教学标兵和教学新秀,提高幼儿园教师保育能力。

  (二)完善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和补充机制。根据省定的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其他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证人员配备。严格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里的要求统一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医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师,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做好编制统筹和不适合幼儿教育人员的调整工作,优化幼儿教师年龄结构、文化结构,新招录幼儿园教师由县人事、教育等部门公开招聘。

  (三)落实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贯彻落实《教师法》,切实维护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幼儿园教职工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园和公民个人办园教师配备、进修提高、待遇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民办幼儿园聘任教职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教师最低工资标准,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依法规范办园行为,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一)加强幼儿园保教质量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坚持以幼儿发展为本,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性差异,开展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教育活动,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对幼儿实施素质教育,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落实幼儿园教师用书审定制度,加强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配备的指导。密切幼儿园与家庭的保教合作。加强示范幼儿园建设,办好省级示范性公办幼儿园,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学前教育质量的整体提升。

  (二)依法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要依法完善学前教育管理制度,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完善幼儿园办园标准和幼儿园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办法,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完善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严格幼儿园准入和年检制度,加强幼儿园资质的动态监管。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各类幼儿园办园条件、人员资质、工资待遇、收费标准、卫生保健、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对未经批准的无证幼儿园,由县教育、卫生、工商、公安、综合治理等部门联合执法,督促整改。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三)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为幼儿园配备保安人员,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提高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水平,做好教职工和幼儿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建立幼儿园与属地公安机关联动机制,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立学前教育保障机制

  (一)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一是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力度。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未来3年要有明显提高。落实省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二是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和幼儿家庭合理分担成本的投入机制。公办幼儿园执行省定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有关幼儿园收费管理的规定以及《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行为。

  (二)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要建立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教育部门要落实好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教研机构,充实行政管理和教研人员,切实加强学前教育的统筹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住建、国土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和管理。人社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县城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三)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要认真组织实施我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适龄人口分布、变化趋势,科学测算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确定发展目标,分解年度任务,落实经费,严格依照国家规定建设幼儿园园舍、配齐设备,逐步配齐园长、教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教职工,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力争在3年内,基本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在幼儿园建设中要合理确定幼儿园发展规模,新建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超12个班、360人。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

  (四)完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行政问责机制,把学前教育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确保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教育督导机构要将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作为重要任务,作为年度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地方政府责任落实、经费投入、办园条件、安全管理和保教质量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加大监督力度,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要围绕发展学前教育开展随机、专项和综合督导。

  六、建立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联席会议由县教育局、县综合治理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编委办公室、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局、县妇联、县残联、县交通运输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价格监督检查局、县公安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安全生产管理局等部门(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县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2次,研究确定学前教育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工作重大问题;审议学前教育工作规划、计划以及实施方案。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等。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及时向各成员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研究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学前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措施;研究审议全县学前教育的总体发展规划、阶段性目标及重大事项;督促规划、计划和有关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的落实;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工作中出现的重难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推动我县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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