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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10 信息来源: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收藏

 

  长政办发〔2012〕4号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存量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公平税负,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存量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白山政办发〔2011〕9号)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以下简称:存量房地产估价评税﹚。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存量房地产估价评税的目的、任务、范围

  (一)开展存量房地产估价评税的目的。

  1.堵塞存量房地产交易双方采取签订“阴阳合同”的手段,瞒报成交价格所产生的税收漏洞,公平税负,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2.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确定每宗房地产市场价值,建立存量房地产评估价值数据库,为房产税改革做好准备。

  3.规范存量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存量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开展存量房地产估价评税的任务。

  1.对全部存量房地产按照单宗产权人进行登记,建立存量房地产基本情况数据库。

  2.熟练应用省市批量估价评税计算机辅助工具。

  3.组织房地产估价机构,利用计算机批量评估辅助工具,按照统一的估价时点和价值标准,对全部存量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建立单宗房地产市场价值数据库。

  4.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对房地产权利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与评估价值进行对比,核定计税价格,据以征收税款。

  (三)存量房地产估价评税工作适应范围。

  坐落在长白县城市规划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存量房产和土地。

  二、制定存量房地产批量估价评税技术细则

  (一)由县地税局负责,制定存量房地产批量估价评税技术细则,经县政府存量房地产估价评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存量房地产批量估价评税技术细则要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遵循《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及相关国家标准,有利于公平税负,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存量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三)存量房地产的评估时点、评估周期由县地税局确定。价值标准采用被评估房地产在估价时点时完全产权下最可能达成的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被抵押、质押、租赁等权利限制情形。价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特殊情况需要外国货币计量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四)存量房地产估价方法采用《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规定的方法,各类房地产适用的估价方法由县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中,土地估价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估价方法一经确定,评估周期内原则上不改变。

  (五)存量房地产批量估价业务,由县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招标产生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负责,由县地税局组织,按照存量房地产批量估价评税技术细则实施,评估价值须经县地税局确认后生效。

  (六)县地税局对存量房地产交易双方申报的成交价格,要与评估价值进行比对,按照存量房地产批量估价评税技术细则规定,核定计税价格,据以征收税款。

  (七)纳税人对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在30日内向县地税局书面申请重新核定计税价格,县地税局应在30日内书面答复。纳税人对县地税局书面答复不服的,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执行。

  三、建立估价评税数据库

  (一)由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向县地税局提供办理房地产业务所需要的表证单书以及填表说明,县地税局据以提出估价评税所需要的数据内容、标准、表式和数据传输方式。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业务时没有采集的数据,而估价评税工作又需要的,必须增加或修改业务表证单书,纳入今后办理房地产业务中。

  (二)由县财政局负责,通过政府采购估价评税工作所需软硬件设备,并组织相关部门利用县政府专用数据传输网络,与县地税局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接口,实行部门联网,将存量房地产全部历史数据一次性导入县地税局估价评税系统。没有采用计算机管理的部门,或虽然采用计算机管理但数据不完整的部门,要利用县地税局提供的单机版数据采集软件,将历史数据整理成电子文档,通过网络或U盘传输给县地税局。由县财政局和地税局负责,制定《估价评税数据采集工作规程》,保证新发生的数据及时传输给县地税局,实现数据采集工作的连续性和实效性。

  (三)由相关部门提供数据。数据属于国家规定保密范围的,在保证估价评税需要的基础上,以提供数据为主起草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具体要求。县地税局应当与相关部门签订保密协议,落实保密措施,承担涉密责任。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按照规定需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或技术支持的,由提供数据方履行审批手续。

  (四)实行数据采集工作责任制。担负数据采集任务的部门,必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指定1名业务主管领导、1个主管科(室)、若干名主管人员,具体负责数据采集工作。组织协调小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具体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办公。

  (五)落实相关部门数据采集的内容。

  县民政局应当提供行政区划数据、行政区划电子地图、社区数据、道路地名数据等信息。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提供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及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等数据信息,各类房屋建设工程前期费用、各类房屋建筑成本指标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数据信息。

  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应当提供房屋及建筑物测绘、房屋分户测绘图、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权属转移拆除登记、居住(物业)小区等数据信息。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提供土地登记、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级别地价图、分户地籍测绘等数据信息。

  县公安局应当提供居民户口登记数据信息。

  四、建立估价评税工作组织领导机构

  (一)县政府成立存量房地产估价评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财税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主任担任,成员由财政、地税、住建、国土、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有六项:一是审批估价评税工作实施方案;二是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责、内容、方式、程序、时限;三是依法制定与存量房地产估价评税相关的办法;四是以政府采购形式进行估价评税所需要的服务项目采购;五是保证估价评税工作经费;六是组织开展存量房地产估价评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县政府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主任由县政府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兼任。

  (二)领导小组在县财政局设立估价评税工作组织协调小组。组长由县财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财政局主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主管综合治税的领导担任。组织协调小组属于领导小组办事机构之一。

  组织协调小组主要职责有四项:一是组织政府相关部门为估价评税工作提供数据;二是监督相关部门按时履行职责,对发生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或者提请领导小组处理;三是保证估价评税工作的经费来源和供给;四是监督和考核估价评税工作运行情况,并负责制定估价评税考核奖励办法。

  组织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综合科,每个成员单位要指定1名工作人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三)领导小组在县地税局设立估价评税工作业务实施小组。组长由县地税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地税局主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业务科(室、所)长担任。业务实施小组属于领导小组办事机构之一。

  业务实施小组主要职责有七项:一是对存量房地产进行全面调查,掌握存量房地产的空间分布、实物数量、属性分类;二是根据《估价评税数据采集工作规范》,协助组织协调小组完成数据采集工作;三是组织中标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展批量估价,建立估价结果数据库;四是应用批量估价结果,开展存量房地产成交价格纳税评估和核定计税价格,依法征收税款;五是受理存量房地产纳税争议案件,按照《税收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组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六是对估价评税工作全过程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七是负责完成存量房地产估价评税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业务实施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地税局契税科。

  五、建立估价评税工作保障机制

  (一)建立工作会议制度。县政府存量房地产估价评税工作领导小组及所属的组织协调小组和业务实施小组,在每项工作开始前,都要例会研究工作方案,落实职责和措施;工作期间,相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提请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工作结束时,要例会总结经验和不足,制定改进和完善措施,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系统上线应用后,每半年例会1次,听取各个部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部门提出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不足,推动工作的深入进行。

  (二)建立经费保障制度。估价评税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负责拨付。相关部门配合工作期间的工作费用,采取财政追加预算经费的办法解决,日常经费采用奖励的办法解决。

  (三)建立考核奖励制度。县财政局要制定该项工作单独考核奖励办法,并纳入县政府对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收入增加数额、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时限。以上年存量房地产入库的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年度增加的县级收入部分,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奖励相关部门,具体奖励金额按照所承担工作份额的比率和考核结果确定。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具体工作部门、人员和补充该项工作经费。

  六、加快工作进程和推广力度

  (一)加快数据采集进程。相关部门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迅速制定数据采集方案,报组织协调小组审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采集和建立数据传输网络对接工作,保证首次数据采集工作和今后日常数据采集工作的顺畅。

  (二)加强数据采集工作督查。组织协调小组要落实1名主管领导和若干工作人员,开展数据采集跟踪督查工作。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供数据或拖延提供数据时间。对违反本《通知》要求,没有按时保质完成数据采集工作的部门,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

  (三)确保按期完成。相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并于2012年5月底前完成推广应用工作。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财政 税务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民团体,人大办,政协办,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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