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2〕3号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县林业局制定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2012年3月26日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登记发证工作,维护林权所有者利益,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入开展,按照《森林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 登记发证的范围和对象
(一)发证范围: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政发〔2007〕39号)和《吉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凡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确权的集体和个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应登记发证,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
(二)发证对象的确定:
1.采取家庭承包形式经营的山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发给家庭承包山林归属的农户。
2.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形式经营的,根据村组林改实施方案或协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为村组集体的,林权证发给集体经济组织;为股份公司或单位的,发给该股份公司或单位;为共有的,林权证发给共有农户;以林业合作社经营的林地,合作社应制定《章程》,确定合作社名称,由合作社推选1名负责人申请登记,在《林权登记申请表》中填写林权共有者姓名和面积,林权证发给该林业合作社,村民以户为单位发股权证。
3.单位和个人依法经营的集体山林,按林改确权合同约定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属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4.本次林改仍保留为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集体山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发给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核发1个只注明林地所有权的林权证,并附包括各个地块面积、坐落、四至、GPS值等内容的明细表。
5.本次林改前,农户将自留山、责任山转包、出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合同约定,但承包方、承租方要求登记发证的,只登记核发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林地使用权证发给原农户。
6.本次林改前,经发包方同意,农户将责任山转让给其他农户的,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林改后新的承包合同约定,林权证发给受让方。
7.本次林改前,经乡村组织同意,在他人抛荒的自留山、责任山造林,形成“谁造谁有”的,当事人双方按林改政策规定补充和完善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确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核发林权证。
8.本次林改前已经承包到户的责任山,权属按林改后的合同约定进行确权登记核发林权证书,划给农户的自留山,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的,但农户享有无偿使用权,且长期不变,并对其种植的林木享有所有权,按国家自留山管理政策确权登记核发林权证书。
9.本次林改前已流转并已签订流转合同,但未办理林权证的林地,根据林改核查结果和合同进行确权登记。
10.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退耕地,按照《退耕还林条例》核发林权证。属耕地退耕造林的,要变更原《土地经营权证》,林权证发给该土地承包农户;属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的集体林地,均山到户的林权证发给农户,未均山到户的林权证发给村、组;属农户承包的林地,林权证发给农户。
本次林改前已经颁发林权证(非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且林改后权属没有变化的,林权权利人也须申请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这次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后,核(换)发的《林权证》,是集体和个人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今后申请采伐、流转、抵押、补偿等林事活动的惟一凭证。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核发到户后,原发放的有关林业权属凭证一律自行失效。
二、 登记发证的程序
林权证核(换)发以村为单位进行。凡是主体改革工作任务已完成的村,其产权明确、勘界确权、资料齐全的,由林权所有人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汇总后报所在地乡镇林业工作站,经乡镇林业工作站审核通过后,由村委会在本村公示申请发证人员名单、林地情况明细,公示期为30天。经公示无异议,村委会以正式文件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再由乡镇政府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向县人民政府提请核(换)发林权证。
三、登记发证所需资料
申请核(换)发林权证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合同书复印件;
(四)小班调查因子登记表;
(五)宗地面积测量记录;
(六)样地每木检尺野帐;
(七)宗地块附图;
(八)边界认定书;
(九)地块认定书;
(十)村集体或个人所有的以前核发的林权证原件。
四、相关要求
(一)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工作站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每个环节的工作人员是该工作环节的包保责任人,每完成一项工作都要签字或盖章,落实包保责任。凡是发生林权纠纷、权属不清的林地,按林改要求的程序进行调处解决,待权属明确后再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发证。
(二)各乡镇政府一定要把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在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弄虚作假,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或损害他人利益的,要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本方案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对林改前已流转现地面积与合同面积相差较大的林地的处理措施
主题词:林业 制度 改革 方案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民团体,人大办,政协办,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8日印发
附件:对林改前已流转现地面积与合同面积相差较大的林地的处理措施
一、对于流转林地现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的。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到现地进行调查,将多出的面积、林况等情况调查清楚后的资料提供给林权所有者,然后由本村村委会和村林改领导小组与购买方协商,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村民主议事程序解决。
(一)将多出的林地面积归还村集体,直接参加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二)在购买原有价格的基础上,加上购买以来同期银行利息,由购买方补交多出林地的价款。
(三)多出面积可以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收入按林改收益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二、对于流转林地现地面积小于合同面积的,经乡镇林业工作站到现地进行调查,将缺少的面积调查清楚后情况的资料提供给林权所有者,经村委会和村林改小组与购买者双方协商解决,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村民主议事程序,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给购买者补上缺少的林地面积;
(二)退还给购买者缺少林地面积的资金(按原有价格加利息计算)。
三、对于流转的林地,若一方在经营过程中有较大投入(如造林、林下开发等),经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双方统一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协商补偿。
四、通过以上办法协商解决不了的,再由乡镇政府或县政府调处机构依法调处,仍不能解决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司法程序解决。
五、对在林改前已经流转的乡(镇)办集体所有的林地及社会团体、机关、学校所有的林地,面积误差较大的也可参照上述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