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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职权运行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2-11-01 信息来源: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收藏

 

  一、科室职能

  (一)制定县本级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

  (二)管理和监督指导政府采购活动。

  (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批复政府采购计划。

  (四)拟定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五)受理全县政府采购的投诉事项。

  (六)负责采购信息管理,收集和汇总采购信息,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七)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职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采购办设主任1名,科员1名。

  主任职责:

  负责本科室的全面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

  负责全县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好政府采购工作。

  负责审核批复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和采购时间,下达采购任务。

  负责协调政府采购资金的结算。

  负责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员职责:

  负责全县政府采购季度、年度统计报表工作。

  负责审核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发票、验收报告等资料,负责向国库科下达《政府采购资金专用拨款入账通知单》,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负责政府采购的信息管理,负责采购资料的整理、装订、入档的管理工作。

  负责完成科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政府采购工作基本程序

  (一)报送、审批、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将采购项目形成文件报同级财政业务主管科室审核后,由主管科室填写《政府采购申报通知单》,经主管局长签批后报采购办,采购办根据采购项目要求确定采购方式和采购时间,向政府采购中心下达《政府集中采购计划(任务)通知书》。

  (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任务)通知书》批准的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中心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组织履约验收

  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中心在供应商供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组织开展履约验收。

  (五)下达《政府采购资金专用拨款入账通知单》

  采购结束后,政府采购中心将采购合同副本、发票、验收报告等资料以及《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报采购办采购办审核后向国库科下达《政府采购专用拨款入账通知单》。

  (六)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财政国库集中收付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资金专用拨款入账通知单》和相关手续,向供应商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四、政府采购运行流程图

  单位申报采购计划

  ↓

  业务科室审核资金来源  

  ↓

  采购办确定采购方式并下达采购计划

  ↓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  询价

  ↓

  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

  ↓

  采购办依据验收单据开出拨款通知单

  ↓

  国库集中支付结算资金  

  五、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2、政府采购标准、方式、程序的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

  4、采购资金的拨付情况;

  5、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二)检查的相关单位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集团;

  2、政府采购中心;

  3、政府采购供应商。

  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廉政工作守则

  (一)、不准以权谋私,徇情枉法,不准利用职权与供应商合伙经商牟利;

  (二)、在政府采购监管过程中,与监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

  (三)、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中的保密规定;

  (四)、不准违法插手和干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谈判、验收等具体商务活动;

  (五)、不准违法为采购人指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六)、不准接受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馈赠的红包、礼金、礼品和购物卡等;

  (七)、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八)、严禁在投诉、举报处理和其他行政执法中徇私枉法或者为当事人说情开脱;

  (九)、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开办公司或者与他人合作开办公司;

  (十)、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投标;

  (十一)、严禁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供应商、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十二)、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供应商谋取中标或者帮助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承揽业务,直接收受回扣或者以赌博、宴请等间接方式收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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