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经县政府2023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22项县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委托、赋权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一、《清单》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满足基层执法需求,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吉政发〔2023〕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吉政办发〔2023〕9号)文件精神,编制《清单》。
二、《清单》执法事项来源有哪些
下放。《清单》中“特困人员认定”事项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事项的执法事项来源为“下放”。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二十八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委托。“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额较小的)”事项与“临时救助金给付(救助金额较小的)”事项的执法事项来源为“委托”。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赋权。《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的执法事项来源为“赋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吉政发〔2023〕5号),决定将基层能够有效承接的部分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以乡镇(街道)名义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下放”“委托”“赋权”的区别
执法事项来源为“委托”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变,为委托机关(县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由受委托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执法活动;执法事项来源为“下放”与“赋权”的,行政执法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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