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强化预算约束,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全面提高预算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根据《预算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的《预算法》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强化法律责任等,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建立现代化财政制度。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主要框架和内容
《办法》补充完善了各项法律法规的新要求,吸收总结了近年来的各项财政改革成效,本《办法》共有二十二条,包括七个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至第三条为“总则”内容,分别明确制定《办法》的政策依据,以及财政性资金的定义和范畴。
第四条至第七条为“年初预算资金的安排与拨付”内容,明确年初财政性资金的编制流程、批复流程和新增项目预算的报请流程。
第八条至第十五条为“调整预算和动用预备费安排的支出”内容,明确在年度预算安排后,非必要,不追加部门预算和部门运行经费,明确了办公楼房确需进行维修改造的和特殊项目确需追加预算资金的审批流程,明确了县财政部门资金支付的原则和支付标准,明确了县财政部门上报预备费方案和调整预算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为“专项转移支付和债券资金拨付办法”内容,明确要严格按照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和债券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明确县级财政部门职责。同时,强化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为“财政对外借款的管理要求”内容,对于确需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符合规定且确需借款的事项,明确了申请和批复流程。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为“监督”内容,明确了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责范围、监督方式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为“附则”内容,明确了《办法》的执行时间和解释。
四、主要意义
该《办法》以新预算法为总纲,保持与上级规定相衔接的基础上,补充完善相关规定,强化了自我加压、自我约束,使其更符合我县实际,更具有制度刚性和操作性。该《办法》有利于完善我县县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体系,促进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履行财政性资金管理职责,对规范财政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财政性资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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